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誡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誡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指出,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誡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誡勉谈话。
《办法》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誡勉谈话的七种情况,指出誡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誡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规定》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适用范围,指出述职述廉地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规定》要求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