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行政效能监察暂行规定颁布实行
为推动学院内设机构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各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桂林工学院行政效能监察暂行规定》自2005年5月25日起颁布实行。
《暂行规定》对领导体制、适用范围、指导原则、监察内容以及违反规定如何进行惩戒等,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全体管理人员佩证上岗,接受监督;办理事项有规定时限,超过时限或丢失有关材料的行为将被批评教育,严重的将予以行政告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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